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

国税发[1997]176号

1997年11月25日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四川、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契税征收管理中的若干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机关。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