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78号

1997年11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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