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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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 (国发[2016]38号),此文件已被宣布失效。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决定

  国发[1993]10号

  1993年2月14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为农村发展和国民经济增长作出了重大贡献,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生机勃勃的力量。但是,由于多种原因,乡镇企业发展的区域分布很不平衡,占全国人口约三分之二的广大中西部地区只拥有全国乡镇企业产值的三分之一,已成为我国中西部与东部地区经济发展差距的重要原因。党的十四大指出:“继续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特别要扶持和加快中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这对于逐步缩小东西部地区差距,振兴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改变贫穷落后面貌,巩固和发展团结稳定的大局,实现共同富裕,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为此,特决定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加快发展乡镇企业作为中西部地区经济工作的一个战略重点  

  我国中西部地区幅员广大,资源丰富,是少数民族主要聚居区。经过十多年的改革,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绝大多数农民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有条件集中精力大力发展乡镇企业。通过加快发展乡镇企业,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腾飞,较快地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村小康和国民经济翻两番的战略目标;更有力地支持和建设农业,推动农业向高产、优质、高效发展,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大批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加快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为进一步促进我国工业和整个经济的改革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为此,必须把加快发展乡镇企业作为中西部地区整个经济工作的一个战略重点,提到各级政府重要工作日程上来。改变过去抓工业就是抓国有工业,抓农村经济就是抓农业的传统观念,正确认识乡镇企业与国有企业和农业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关系。要求省、自治区在坚持以农业为基础的前提下,一手抓国有大中型企业,一手抓乡镇企业;地、县要一手抓农业,一手抓乡镇企业。今后,中西部地区县域二、三产业的发展,除国家统一规划开发的工程和项目外,要逐步转到以发展乡镇企业为主的轨道上来;从中央到地方的综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在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服务的同时,要积极为发展乡镇企业服务。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一年抓几次,及时解决乡镇企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要选派和配备得力干部充实和加强各级乡镇企业管理机构。

  二、实行适应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要求的产业政策  

  兴办乡镇企业要立足于开发利用当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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