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1988年11月30日国务院批准,建设部令[1988]第1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四条 国家鼓励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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