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6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已废止***)

国税发[1997]第201号

1997年12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据一些地区国家税务局反映,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等集体金融企业减免税审批权限应予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1号)的规定,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享受一定时期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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