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贯彻稳定农业税负担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贯彻稳定农业税负担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贯彻稳定农业税负担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1997]57号

1997年4月10日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四川、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稳定农业税收负担,做好农业税收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认识,做好农业税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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