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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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修改、废止《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等十三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6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51号

2012年12月27日

  现公布《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公司次级债,是指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次级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务),以及证券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有价证券(以下简称次级债券)。次级债务、次级债券为证券公司同一清偿顺序的债务。
  前款所称的机构投资者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证券公司次级债券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期债券的机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三条 次级债分为长期次级债和短期次级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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