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6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国税发[1997]92号

1997年6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传销企业传销员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传销企业传销员的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统一明确如下:  

  一、传销业务的认定以及传销员收入的构成
  传销是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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