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号),附件《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第一条、第三条(铁路单位税收政策解答)、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已被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第二条、第四条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第288号

1995年6月7日

  一、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其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的具体范围应如何掌握?
  答:(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二)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二、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能否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60号)中关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的规定,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三、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60号)中规定,铁路工附业单位,凡是向其所有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1995年底前暂免征收增值税;向其所有铁路局以外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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