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业务规范》的通知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业务规范》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自律管理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8]20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业务规范》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3]17号

2013年2月7日

各证券公司:

  为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区域性市场),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 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应按《业务规范》要求将相关材料报协会备案,备案方式目前暂采用纸质材料备案,待备案系统启用后将采用远程电子备案。对尚未完成清理整顿工作并通过验收的区域性市场,证券公司不得参与,协会不受理备案。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应遵循《业务规范》,并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建立隔离墙制度。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过程中,如遇重大事项或问题,应及时向协会报告。

  特此通知。

  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业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区域性市场”),根据《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证券公司投资入股区域性市场,或在区域性市场提供推荐公司挂牌、股权或私募债券转让、定向股权融资、私募债券融资、投资咨询、登记结算及其他有关服务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应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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