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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超税负返还后生产环节税务调整的通知
国税函[1996]第567号
1996年9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后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1号)规定,部分外商投资企业1994、1995年度进口环节多缴税款1996年已陆续得到返还,现将生产环节税务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返还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具体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29号)的规定,自1996年度起,审批进口环节多缴税款退库时,结合生产环节税负升降情况,确定实际退库金额。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超税负返还后生产环节税务调整的通知
国税函[1996]第567号
1996年9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后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1号)规定,部分外商投资企业1994、1995年度进口环节多缴税款1996年已陆续得到返还,现将生产环节税务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返还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具体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29号)的规定,自1996年度起,审批进口环节多缴税款退库时,结合生产环节税负升降情况,确定实际退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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