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第635号

1996年11月6日

  一、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存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邮政部门将邮政汇兑资金存入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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