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6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国税函[1997]186号

1997年4月8日

  按照我局印发的《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及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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