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取得来源于我国的影片、音像、音响等版权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取得来源于我国的影片、音像、音响等版权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取得来源于我国的影片、音像、音响等版权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第960号

1990年8月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外商”)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我国的电影片、音像、音响等版权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商向我国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包括电视台、广播电台、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和音像出版社等)提供电影片、电视音像和广播音响等版权的使用权所得的收入,除了经济特区,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沿海经济开放区可依照有关规定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以外,都应依照税法所规定的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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