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取得租金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取得租金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取得租金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第134号

1995年4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有些地区反映,原《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中、外籍(包括港澳台、华侨)个人出租中国境内的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的处理原则是不同的,1994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有些地区对外籍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仍按原《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的原则处理,这样处理是否可行,要求总局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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