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

国发[1995]第25号

1995年9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为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我国的金融体系,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国务院决定自1995年起在大中城市分期分批组建城市合作银行。

  城市合作银行是在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由城市企业、居民和地方财政投资入股组成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主要任务是:融通资金,为本地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城市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城市合作银行要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为了做好城市合作银行的组建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合作银行的组建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条件成熟一个,批准一个。今年首先在京、津、沪等城市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在35个大中城市中逐步推开。

  二、加强对城市合作银行组建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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