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3年1月30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第16号),此文件被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第18号

1994年5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分行,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分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国阅[1994]42号《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人民银行配售黄金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实行即收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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