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合作油田外国承包商纳税保证金预扣工作有关问题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合作油田外国承包商纳税保证金预扣工作有关问题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合作油田外国承包商纳税保证金预扣工作有关问题通知

国税函发[1995]135号 

1995年4月30日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合作油田外国承包商税务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4]  213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做好来华承包海上和陆上对外合作油田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承包商)预扣纳税保证金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已签字对外合作石油合同并已经有外国承包商开始作业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立外汇帐户的批复)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  362号」精神,尽快与当地外汇管理部门联系,建立纳税保证金美元帐户,并及时通知与外国承包商签订承包合同的公司(出包方)。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