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征收营业税的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征收营业税的复函
  

你部《关于请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的函》(农经函[1995]10号)收悉。现对有关农村合作基金会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函复如下: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融保险业”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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