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国发[1993]第23号

1993年4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提高商品零售的营业税税率。现通知如下:
  一、“商品零售”营业税的税率,由3%提高到5%;“其他饮食业”营业税的税率,由3%提高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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