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9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发[1996]116号

1996年11月22日      

  为了加强对税务代理制度的管理,提高税务代理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规范税务代理行为,保证税务代理制度向法制化轨道发展,现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税务代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发挥税务代理在税收活动中的作用,保证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按本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税务代理活动。

  第三条   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税务师。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范畴,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
  注册税务师英文译称:  Registered  Tax  Agent。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全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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