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 (财政部令[2005]第2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法字[1998]第18号

1998年5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抄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附件: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政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门行政处罚的听政,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利的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三条 听证由拟作出财政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组织,具体组织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任务的机构负责。

  第四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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