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8]第113号

1998年6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同时决定将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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