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1999年11月19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财税字[1994]第38号

1994年6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卷烟税负有所上升,而目前卷烟生产企业仍比较困难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甲类卷烟暂减按4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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