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1998]第121号  

1998年8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8]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将卷烟消费税税率由现在执行的40%调整为:一类卷烟50%,二、三类卷烟40%,四、五类卷烟和雪茄烟25%,进口卷烟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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