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1999年1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4号),此文件已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第143号

1997年11月2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考虑到国有农垦等企业的特点,现对农业(含四场事业单位),农垦、渔业、气象、农机等企业、事业单位1997至1998年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中央级四大垦区(黑龙江省农场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南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暂以总局(兵团)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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