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99年11月19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字[1998]第27号

1998年2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将纺织行业作为国有企业改革和解困突破口的指示精神,增强我国纺织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纺织原料及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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