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字[1998]第102号

1998年6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等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缓解上述四个行业生产经营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高煤炭等四类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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