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集体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集体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集体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2]第260号      

1992年11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我局1989年制定下发的《关于集体信用合作社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执行以来,对于促进集体信用合作社加强对各项贷款的管理,提高贷款的经济效益,减少贷款风险,准确核算盈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有些条文已不适应,应当修订。经调查研究、征求各方面意见,并与有关部门协商,在我局1989年制定下发的《暂行规定》基础上,制定了《集体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处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集体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处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体信用合作社的信贷资金管理,减少贷款风险,提高贷款的经济效益,准确核算盈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体所有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独立核算的信用合作联社以及其他集体所有制的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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