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8]第192号),此文件中有关汽油、柴油的注释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33号),此文件中第四条、第十一条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此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条及第八条已失效。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此文件中《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第二条第六款、第九条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3]第153号

1993年12月27日

  《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一、烟。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本税目下设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四个子目。
  卷烟是指将各种烟叶切成烟丝,按照配方要求均匀混合,加入糖、酒、香料等辅料,用白色盘纸、棕色盘纸、涂布纸或烟草薄片经机器或手工卷制的普通卷烟和雪茄型卷烟。
  1.甲类卷烟。
  甲类卷烟是指每大箱(50000支)销售价格在780元(含780元)以上的卷烟。
  不同包装规格卷烟的销售价格均按每大箱(50000支)折算。
  2.乙类卷烟。
  乙类卷烟是指每大箱(50000支)销售价格在780元以下的卷烟。
  不同包装规格卷烟的销售价格均按每大箱(50000支)折算。
  3.雪茄烟。
  雪茄烟是指以晾晒烟为原料或者以晾晒烟和烤烟为原料,用烟叶或卷烟纸、烟草薄片作为烟支内包皮,再用烟叶作为烟支外包皮,经机器或手工卷制而成的烟草制品。按内包皮所用材料的不同可分为全叶卷雪茄烟和半叶卷雪茄烟。
  雪茄烟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
  4.烟丝。
  烟丝是指将烟叶切成丝状、粒状、片状、末状或其他形状,再加入辅料,经过发酵、储存,不经卷制即可供销售吸用的烟草制品。
  烟丝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如斗烟、莫合烟、烟末、水烟、黄红烟丝等等。

二、酒及酒精。
  本税目下设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六个子目。
  1.粮食白酒。
  粮食白酒是指以高梁、玉米、大米、糯米、大麦、小麦、小米、青稞等各种粮食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
  2.薯类白酒。
  薯类白酒是指以白薯(红薯、地瓜)、木薯、马铃薯(土豆)、竽头、山药等各种干鲜薯类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
  用甜菜酿制的白酒,比照薯类白酒征税。
  3.黄酒。
  黄酒是指以糯米、粳米、籼米、大米、黄米、玉米、小麦、薯类等为原料,经加温、糖化、发酵、压榨酿制的酒。由于工艺、配料和含糖量的不同,黄酒分为干黄酒、半干黄酒、半甜黄酒、甜黄酒四类。
  黄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度超过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
  4.啤酒。
  啤酒是指以大麦或其他粮食为原料,加入啤酒花,经糖化、发酵、过滤酿制的含有二氧化碳的酒。啤酒按照杀菌方法的不同,可分为熟啤酒和生啤酒或鲜啤酒。
  啤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包装和散装的啤酒。
  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税。
  5.其他酒。
  其他酒是指除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以外,酒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其征收范围包括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等等。
  (1)糠麸白酒是指用各种粮食的糠麸酿制的白酒。
  用稗子酿制的白酒比照糠麸酒征收。
  (2)其他原料白酒是指用醋糟、糖渣、糖漏水、甜菜渣、粉渣、薯皮等各种下脚料、葡萄、桑椹、橡子仁等各种果实、野生植物等代用品,以及甘蔗、糖等酿制的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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