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4]第44号

1994年8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体改委、经贸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鉴于1993年7月1日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作出了包括提高折旧率、加速折旧,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进成本,技术开发费据实列入成本等政策性的规定;1994年改革国家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又取消了对国有企业征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规定了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所得税后利润近期可不上交等政策。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