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勘探开发劳务征收营业税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勘探开发劳务征收营业税的补充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6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勘探开发劳务征收营业税的补充通知(***已废止***)  

国税发[1999]240号  

1999年12月22日

  一、地质勘探  

  二、钻井(含侧钻)  

  三、测井  

  四、录井  

  五、试井  

  六、固井  

  七、井下作业  

  八、管道及油气集输工程  

  九、油气生产的注水(汽、聚合物)工程  

十、滩海油田工程  

十一、排水工程  

十二、供电工程  

十三、通讯工程  

十四、油田建设工程  

十五、其他  

  为规范油(气)田勘探开发劳务营业政策,现就《国家务总局关于油气田所属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2号)中的油气勘探开发劳务的范围,具体解释如下:  

  一、地质勘探
  是指根据地质学、物理学和化学原理,凭借各种仪器设备观测地下情况,研究地壳的性质与结构,借以寻找原油、天然气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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