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发[1991]12号

1991年3月6日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近几年,许多地方在一些知识、技术密集的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区相继建立起一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中关于"继续推进‘火炬’计划的实施,办好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精神,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继一九八八年批准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之后,在各地建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再选定一批开发区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批准经国家科委审定的下列21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京浦口高新技术外向型开发区、沈阳市南湖科技开发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西安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南湖--南岭新技术工业园区、哈尔滨高技术开发区、长沙科技开发试验区、福州市科技园区、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科技工业园、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桂林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高技术开发区、兰州宁卧庄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南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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