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1994]第16号
1994年1月25日
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1994]第16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 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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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1994]第16号
1994年1月25日
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1994]第16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 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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