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关于公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命令》(国务院令[2002]第346号),此文件已废止。***)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

1995年6月7日国务院批准
1995年6月20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5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使外商投资方向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的规定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济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项目以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项目)。

  第三条 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经济技术发展情况,定期编制和适时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的依据。

  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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