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1年4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6号),此文件规定的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已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4]财税字第71号

1994年11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方来文询问关于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退税”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如下:

  一、“先征后返”政策适用的业务范围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预明电字第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为了保证‘菜篮子’商品的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经研究,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莱的业务征收增值税后所增加的税款,可在一定期限内采取先按规定税率征税再由财政返还给企业的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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