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

2012年4月1日

  前言

  海洋是潜力巨大的资源宝库,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蓝色家园。我国管辖海域辽阔,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载体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空间。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提高海洋综合管控能力,推进海洋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海洋开发保护的方针、政策,在2002年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基础上,制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区划》)。

  《区划》科学评价我国管辖海域的自然属性、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现状,统筹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沿海地区发展战略,提出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划分了农渔业、港口航运、工业与城镇用海、矿产与能源、旅游休闲娱乐、海洋保护、特殊利用、保留等八类海洋功能区,确定了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及台湾以东海域的主要功能和开发保护方向,并据此制定保障《区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区划》是我国海洋空间开发、控制和综合管理的整体性、基础性、约束性文件,是编制地方各级海洋功能区划及各级各类涉海政策、规划,开展海域管理、海洋环境保护等海洋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区划》范围为我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区划》期限为2011年至2020年。

  第一章 海洋开发与保护状况

  第一节 海域和海洋资源
  我国濒临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及台湾以东海域,跨越温带、亚热带和热带。大陆海岸线北起鸭绿江口,南至北仑河口,长达1.8万多公里,岛屿岸线长达1.4万多公里。海岸类型多样,大于10平方公里的海湾160多个,大中河口10多个,自然深水岸线400多公里。
  我国海洋资源种类繁多,开发潜力大。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为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2010年,海洋生产总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接近10%,涉海就业人员超过3300万;海水产品产量2798万吨,比2002年增加26%;沿海港口150多个,年货物吞吐量56.45亿吨,比2002年增加228%,其中吞吐量位居世界前十位的港口有8个;海洋油气年产量超过5000万吨油当量,占全国油气年产量的近20%;滨海旅游业增加值约占海洋产业增加值的22%,发展迅速,已经成为海洋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第二节 海域管理与环境保护状况
  2002年,国务院批准了全国海洋功能区划,为海域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到2010年底,国务院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据海洋功能区划确权海域使用面积194万公顷,基本解决了海域使用中长期存在的“无序、无度、无偿”等问题。依法审批建设用海24.2万公顷,切实保障了能源、交通等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和防灾减灾等民生工程用海需求,成为沿海地区拓展发展空间、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依法确权海水增养殖及渔港、人工鱼礁等渔业用海160多万公顷,为沿海渔业发展、渔民增收提供了用海保障。
  海洋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工作不断加强。国家与地方相结合的立体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体系基本形成。沿海地区采取有效措施加大陆源入海污染物控制力度,减少海上污染排放。海洋保护区数量和面积稳步增长,已建各级各类海洋保护区221处,其中海洋自然保护区157处,海洋特别保护区64处,总面积330多万公顷(含部分陆域)。已建立海洋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35个,覆盖海域面积达505.5万公顷。通过红树林人工种植等生态修复工程,恢复了部分区域的海洋生态功能。通过采取海洋伏季休渔、增殖放流、水产健康养殖,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人工鱼礁和海洋牧场建设等措施,减缓了海洋渔业资源衰退趋势。目前,我国管辖海域海洋环境质量状况总体较好,基本满足海洋功能区管理要求。
  但是,海域管理和环境保护仍存在一些问题。海域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与任务要求不相适应,海域监管能力薄弱;海岸和近岸海域开发密度高、强度大,可供开发的海岸线和近岸海域后备资源不足;工业和城镇建设围填海规模增长较快,海岸人工化趋势明显,部分围填海区域利用粗放;陆地与海洋开发衔接不够,沿海局部地区开发布局与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相适应;近岸部分海域污染依然严重,滨海湿地退化形势严峻,海洋生态服务功能退化,赤潮、绿潮等海洋生态灾害频发,溢油、化学危险品泄漏等重大海洋污染事故时有发生。

  第三节 面临的形势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坚定不移走科学发展道路、切实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的重要阶段,必须深刻认识并全面把握海洋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有效化解由此带来的各种矛盾。
  --海洋经济发展战略加快实施。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科学规划海洋经济发展”,国家“十二五”规划对推进海洋经济发展做出战略部署。国务院批准了沿海多个区域规划,启动了海洋经济发展试点。
  --沿海地区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能源、重化工业向沿海地区集聚,滨海城镇和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在沿海布局,各类海洋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海洋新兴产业迅速发展,建设用海需求旺盛。
  --陆源和海上污染物排海总量快速增长,重大海洋污染事件频发。气候变化导致了海平面上升、极端天气与气候事件频发等,海洋自然灾害损失倍增,海洋防灾减灾和处置环境突发事件的形势严峻。
  --涉海行业用海矛盾突出,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严重,统筹协调海洋开发利用的任务艰巨。近岸海域渔业用海进一步被挤占,稳定海水养殖面积、促进海洋渔业发展、维护渔民权益的任务艰巨。
  --沿海地区人民群众的环境意识不断增强。对清洁的海洋环境、优美的滨海生活空间和亲水岸线的要求不断提高,对健康、安全的海洋食品需求不断增加,对核电、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高度关注。
  --海洋权益斗争趋于复杂。沿海国家制定和实施海洋战略,围绕控制海洋空间、争夺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环境等方面,加强对海洋的控制、占有和利用。
  总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及沿海地区人口增长,必然导致对海域空间提出持续增长的数量需求和质量安全需求。我们既要保障经济发展提出的建设用海需求,又要保障渔业生产、渔民增收提出的基本用海需求,更要保障生态安全提出的保护用海需求。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发展海洋经济”“提高海洋开发、控制、综合管理能力”“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战略实施的新形势,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科学分区、准确定位、综合平衡,合理配置海域资源,统筹协调行业用海,优化海洋开发空间布局,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规划用海、集约用海、生态用海、科技用海、依法用海,促进沿海地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节 基本原则
  --自然属性为基础。根据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综合评价海域开发利用的适宜性和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科学确定海域的基本功能。
  --科学发展为导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各行业用海,合理控制各类建设用海规模,保证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海,引导海洋产业优化布局,节约集约用海。
  --保护渔业为重点。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传统渔业水域不被挤占、侵占,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是渔业生产的基础,渔民增收的保障,更是保证渔区稳定的基础。
  --保护环境为前提。切实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统筹考虑海洋环境保护与陆源污染防治,控制污染物排海,改善海洋生态环境,防范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维护河口、海湾、海岛、滨海湿地等海洋生态系统安全。
  --陆海统筹为准则。根据陆地空间与海洋空间的关联性,以及海洋系统的特殊性,统筹协调陆地与海洋的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严格保护海岸线,切实保障河口海域防洪安全。
  --国家安全为关键。保障国防安全和军事用海需要,保障海上交通安全和海底管线安全,加强领海基点及周边海域保护,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第三节 主要目标
  通过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海洋功能区划,到2020年,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增强海域管理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海域管理的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等手段不断完善,海洋功能区划的整体控制作用明显增强,海域使用权市场机制逐步健全,海域的国家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改善海洋生态环境,扩大海洋保护区面积。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得到初步控制,重点污染海域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局部海域海洋生态恶化趋势得到遏制,部分受损海洋生态系统得到初步修复。至2020年,海洋保护区总面积达到我国管辖海域面积的5%以上,近岸海域海洋保护区面积占到11%以上。
  --维持渔业用海基本稳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渔民生产生活和现代化渔业发展用海需求得到有力保障,重要渔业水域、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得到有效保护。至2020年,水域生态环境逐步得到修复,渔业资源衰退和濒危物种数目增加的趋势得到基本遏制,捕捞能力和捕捞产量与渔业资源可承受能力大体相适应,海水养殖用海的功能区面积不少于260万公顷。
  --合理控制围填海规模。严格实施围填海年度计划制度,遏制围填海增长过快的趋势。围填海控制面积符合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海洋生态环境承载能力。
  --保留海域后备空间资源。划定专门的保留区,并实施严格的阶段性开发限制,为未来发展预留一定数量的近岸海域。全国近岸海域保留区面积比例不低于10%。严格控制占用海岸线的开发利用活动,至2020年,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开展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重点对由于开发利用造成的自然景观受损严重、生态功能退化、防灾能力减弱,以及利用效率低下的海域海岸带进行整治修复。至2020年,完成整治和修复海岸线长度不少于2000公里。

  第三章 海洋功能分区

  第一节 农渔业区
  农渔业区是指适于拓展农业发展空间和开发海洋生物资源,可供农业围垦,渔港和育苗场等渔业基础设施建设,海水增养殖和捕捞生产,以及重要渔业品种养护的海域,包括农业围垦区、渔业基础设施区、养殖区、增殖区、捕捞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农业围垦区主要分布在江苏、上海、浙江及福建沿海。渔业基础设施区主要为国家中心渔港、一级渔港和远洋渔业基地。养殖区和增殖区主要分布在黄海北部、长山群岛周边、辽东湾北部、冀东、黄河口至莱州湾、烟(台)威(海)近海、海州湾、江苏辐射沙洲、舟山群岛、闽浙沿海、粤东、粤西、北部湾、海南岛周边等海域;捕捞区主要有渤海、舟山、石岛、吕泗、闽东、闽外、闽中、闽南-台湾浅滩、珠江口、北部湾及东沙、西沙、中沙、南沙等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主要分布在双台子河口、莱州湾、黄河口、海州湾、乐清湾、官井洋、海陵湾、北部湾、东海陆架区、西沙附近等海域。
  农业围垦要控制规模和用途,严格按照围填海计划和自然淤涨情况科学安排用海。渔港及远洋基地建设应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岸线和海域空间。确保传统养殖用海稳定,支持集约化海水养殖和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加强海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严格控制重要水产种质资源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洄游通道内各类用海活动,禁止建闸、筑坝以及妨碍鱼类洄游的其他活动。防治海水养殖污染,防范外来物种侵害,保持海洋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稳定。农业围垦区、渔业基础设施区、养殖区、增殖区执行不劣于二类海水水质标准,渔港区执行不劣于现状的海水水质标准,捕捞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执行不劣于一类海水水质标准

  第二节 港口航运区
  港口航运区是指适于开发利用港口航运资源,可供港口、航道和锚地建设的海域,包括港口区、航道区和锚地区。
  港口区主要包括大连港、营口港、秦皇岛港、唐山港、天津港、烟台港、青岛港、日照港、连云港港、南通港、上海港、宁波-舟山港、温州港、福州港、厦门港、汕头港、深圳港、广州港、珠海港、湛江港、海口港、北部湾港等;重要航运水道主要有渤海海峡(包括老铁山水道、长山水道等)、成山头附近海域、长江口、舟山群岛海域、台湾海峡、珠江口、琼州海峡等;锚地区主要分布在重点港口和重要航运水道周边邻近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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