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通告》 ,此文件已被废止。
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
司发通[1993]8号
1993年1月12日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法规的切实施行,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除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资格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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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通告》 ,此文件已被废止。
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
司发通[1993]8号
1993年1月12日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法规的切实施行,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除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资格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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