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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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废止《民政信访工作办法》的决定》 (民政部令第7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民政部令第43号

2011年7月1日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已经2011年6月3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先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期施行。

  部 长  李立国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政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走访、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民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民政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民政信访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依法处理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成立民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完善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信访问题排查化解机制、信访督办工作机制,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社会矛盾的发生,及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强化对信访工作的考核,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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