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3年1月30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第16号),此文件被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4]第89号
1994年12月23日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中宣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
抄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附件: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92]9号文件的有关精神,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决定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原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企业发展的通知》([93]财文字第467号)和《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通知》 (国税发[1993]59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文化单位,应按新税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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