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房地产权产籍管理分工的规定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房地产权产籍管理分工的规定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房地产权产籍管理分工的规定
深规土[1995]81号
1995年2月28日
市规划国土局各分局:
  本规定所指的房地产权产籍管理,是指房地产权档案管理、房地产权查封(含暂缓登记,下同)管理、“房地产权产籍计算机管理系统”管理、房地产权产籍数据库管理、房地产统计管理等。现将市局与分局的分工规定如下,请各有关处、科遵照执行。
  一、房地产权档案(含抵押)管理
  1、房地产权档案管理由市局测绘产权处统一管理;
  2、房地产权档案存放在市局信息中心档案库房,库房管理由市信息中心负责;
  3、房地产权档案查询原则上以电脑查询为主,若需调用原始档案,需经市局测绘产权处处长签发调档通知书,档案管理人员须于当天最迟不得超过第二天将档案调出;
  4、房地产权抵押档案由各分局产权登记科设专人负责保管,并将数据录入电脑;
  5、各分局产权登记科负责对产权档案的收集、录入和装订工作,定期向市局信息中心档案保管部门移交;
  6、宝安、龙岗分局产权档案暂不上交,由分局产权登记科负责管理(收集、整理、装订和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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