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 (国发[2016]38号),此文件已被宣布失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

国发[1993]89号

1993年10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动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对现行外汇管理体制必须有步骤地进行改革。  

  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长期目标是实现人民币可兑换,要达到这一目标,必须依据国情和国力循序渐进。现阶段先实现经常项目(主要包括贸易和非贸易项下的经营性支付)下人民币可兑换。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  1日起,进一步改革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  

  一、现阶段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  
  实现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实行银行结汇和售汇制,取消外汇留成和上缴;建立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改进汇率形成机制、禁止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和流通;改进和完善收、付汇核销管理;实现经常项目下人民币可兑换;取消外汇收支指令性计划,国家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实现对外汇和国际收支的宏观调控。  
  为保证上述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应采取一些过渡性措施,先实行经常项目下人民币有条件可兑换。

  二、实行外汇收入结汇制,取消外汇分成  
  境内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各类外汇收入必须及时调回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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