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5]43号

2005年6月24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从2005年7月1日起,凡使用《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使用由市局免费提供的开票软件开具电脑版《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原手写版《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在本市停止开具(发票换版后手工版发票的清缴工作,市局将另行发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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