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三峡库区移民开发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三峡库区移民开发税收政策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三峡库区移民开发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5]第34号

1995年8月13日

湖北省、四川省、重庆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支持三峡库区的移民开发和三峡工程的建设,根据国务院《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和《关于三峡工程库区进一步对外开放问题的批复》中的规定,现将三峡库区移民开发中有关工商税收、农业税收的政策规定通知如下:

  一、三峡工程建设占用耕地,在坝区和淹没区的,按应纳税额40%征收耕地占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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