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医发[2005]438号

2005年11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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