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此文件已无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第3号
1995年4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西藏):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林业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在1995年内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第3号
1995年4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西藏):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林业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在1995年内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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