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1996年2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第23号),此文件已无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1995]第41号

1995年7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89号文《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地方的财政和税务部门来文要求,对文件有关增值税先征后退的范围等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退税适用的范国
  (一)“通知”附件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七)项所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报纸和刊物,是根据原国税发号文第六条第1至6款的规定,1993年已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报纸和刊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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