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公通字[2009]29号
2009年5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保证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贯彻实施,公安部对2008年年底前制定的有关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并决定废止《城镇公安消防部队消防通讯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等40件(其中公安部令第30号、第37号、第73号、第100号已经公安部有关规章废止)不符合消防法等规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31件部分内容(目录详见附件)。
各地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准确掌握与消防法有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决定废止的,一律不再执行;对决定修改的,其中不符合消防法以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等相关内容的,应当停止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公安部。
附件:公安部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发文时间 | 发文机关 | 文号 |
| 1 | 关于印发《城镇公安消防部队消防通讯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 | 1987年6月11日 | 公安部 | [87]公(消)字53号 |
| 2 | 公安部关于对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的通知 | 1994年2月5日 | 公安部 | 公通字[1994]7号 |
| 3 | 关于切实加强邮电通信设备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 1996年1月2日 | 公安部、邮电部 | 公通字[1996]1号 |
| 4 | 关于印发《公安消防监督员岗位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 | 1997年1月27日 | 公安部 | 公通字[1997]7号 |
| 5 | 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 | 2000年3月20日 | 公安部 | 公复字[2000]3号 |
| 6 | 关于对不服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能否提起行政复议的批复 | 2000年9月5日 | 公安部 | 公复字[2000]9号 |
| 7 | 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 2001年5月17日 | 公安部、国家经贸委、教育部、监察部、建设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安监局 | 公发[2001]13号 |
| 8 | 关于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型式认可管理制度的通知 | 2001年6月28日 | 公安部 | 公消[2001]174号 |
| 9 |
对《关于公安消防执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