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34号),此文件被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第42号

1995年4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从1995年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  5年内分期折扣的决定,现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办法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从1995年起  5年内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办法,每年的抵扣比例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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