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税(2009]18号),此文件的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第四条第一款第1项,第十条第一款"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的规定,附件第六条已被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33号

2006年3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增税目
  (一)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1.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
  2.高档手表税率为20%;
  3.游艇税率为10%;
  4.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
  5.实木地板税率为5%。
  (二)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
  1.上述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分别为:
  (1)石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2)溶剂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3)润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4)燃料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5)航空煤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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